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9
许财资〔2017〕17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近期,《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存在疑问,根据《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处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原值2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权属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含:资产权属单位拟处置资产的方案、主管部门的批复、资产处置的结果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等,应提出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和资产权属单位拟处置资产的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处置方案中的处置方式。1、经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为公开处置的,由资产权属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备案,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完毕后,凭借拍卖机构出具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拍卖结论,到财政部门备案,并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2、经财政部门确定处置方式为自行处置的,资产权属单位应组织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财务、监察等部门组成处置小组对所处置资产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自行处置,并形成处置结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时由资产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