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Loading……
        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16



        许政[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助力中原经济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加大信贷投入,确保当年“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平均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二条各银行业机构要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要,制定信贷战略,完善机构设置,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一)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发放“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三)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和资金,增加当地信贷投放总量。

        (四)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创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方式,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

        (五)各银行业机构县域内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并重点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倾斜。

        (六)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利率上浮幅度应控制在政策允许最高上浮比例的50%以内。

        (七)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大力开办无需抵(质)押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办理农户联保贷款。

        (八)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开办承兑、信用证、保函、中期票据、集优债券等业务,不断推出适应“三农”和小微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多措并举,有效满足“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九)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拓展大中型企业为其上下游“三农”经济组织及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下的快速审贷通道,放宽贷户准入条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十)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建立快捷、高效的抵(质)押物评估机制。

        (十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高效审批机制,设定合理的授信审批权限,设置授信审批专门通道,实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的快审、快批、快放。

        (十二)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在县域地区发展营业网点,努力打造社区银行和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特色机构。

        (十三)各银行业机构应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设立特殊标识,与其他贷款相区别,以便统计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完善服务措施,加强引导、督促,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考评组织,按年度对辖区内“三农”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强化激励约束。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机制,实现风险补偿基金逐年递增,用于对银行业机构按规定发放“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三)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基金,按年度对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鼓励各级政府主导设立“三农”及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并进一步规范辖区担保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服务,适当降低担保费率。

        (五)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意识宣传,树立全社会信用意识,打造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市金融安全区。

        第四条人民银行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市中心支行应加大对各银行业机构开展“三农”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对银行业机构用于“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已贴现票据,按照其再贴现意愿,加快办理再贴现。

        (二)对法人银行业机构因发放“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积极发放再贷款予以支持。

        (三)银行业机构因办理“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业务需要政策咨询支持、征信系统查询等服务的,应优先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四)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和检查制度。督促银行业机构做好“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工作,定期报送统计报表。要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五)建立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定期在全市银行业机构中进行通报。

        第五条市银监分局要强化监管引领,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执行力。

        (一)适当提高对各银行业机构“三农”及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二)支持各类银行业机构在社区、乡镇区域发展机构网点,强化基层地区金融服务。

        (三)对“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达不到要求的银行业机构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其高管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并在机构准入上予以限制。

        第六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针对“三农”和小微企业抵押物评估的高效机制。评估时限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评估结果有效期延长为3年。

        第七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一)进一步强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新增贷款额0.5%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

        (二)继续实施中央涉农贷款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3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三)积极落实对涉农担保机构的奖励政策。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涉农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的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给予涉农担保季均余额1%的补助,用于充实涉农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五)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到2013年12月31日前,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费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鼓励和督促其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主动担负起对银行业机构发放“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和司法保障责任,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银行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银行债权审理、执行的快速通道,加快“金融审判庭”的建设进程。对涉及“三农”及小微企业的金融债权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第十条各类保险机构要建立适应“三农”和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保险机制。保费要明显降低,赔付效率要明显提高,多给予,少索取,帮助其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动员,齐抓共管,全力以赴。市政府成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财政(国资)局、监察局、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奖励考评办法。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本意见中指的“三农”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为准;小微企业贷款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