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本月上调
发布时间:2011-11-06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实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是国家让利于民的具体体现。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户等将成为直接受益者。目前,对于大多数小型、微型企业而言,资金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将有力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起征点调高,将有效减轻部分企业的税负,一部分个体户将告别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