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重点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29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要求,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省财政厅决定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重点检查。为做好检查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18个省辖市本级、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县、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等10个省直管县以及部分县(市、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所有政府举债担保事项。
二、检查对象
18个省辖市本级、10个省直管县以及部分县(区)财政部门,必要时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检查内容
根据财政部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本次检查重点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
1.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是否以其他方式举借债务,是否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否为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2.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4.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进行重复融资。
5.其他相关问题。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1.市县政府是否以借贷资金的名义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是否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是否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3.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是否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入,是否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是否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4.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是否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5.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是否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
6.其他相关问题。
(三)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1.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是否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是否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2.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存在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3.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是否向债权人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4.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5.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6.其他相关问题。
(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
1.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是否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是否把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
具体包括:是否将货物或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否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是否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是否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是否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3.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是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否以其他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4.各市县(区)是否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有无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相关问题。
(五)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7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7〕148号)要求,检查市县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和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间。自2017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10月24日前各监督检查处向厅监督检查局提交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实施方式。检查采取上下联动、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监督检查一处至六处按照管辖区域对18个省辖市本级、10个省直管县进行重点检查;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抽取本市所辖2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向对口监督检查处及时报送检查报告及报表。各监督检查处需按时将各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所检查县区的资料(检查报告及附表)汇总后报厅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等方法进行检查。
1.听取汇报。听取市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2015年以来政府融资举债事项的报告,以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取得书面汇报材料。
2.查看资料。查看有关融资合同、担保凭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相关的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资料。
3.座谈走访。听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根据需要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五)《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六)《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
(八)《河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6〕317号)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73号)
(十)《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7〕213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39号)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7〕148号)
(十三)其他相关文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检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数据,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确保顺利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检查,务求实效。严格按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规和检查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将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三)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实履行检查职责;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以权徇私、玩忽职守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