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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
           发布时间:2016-05-11



        一、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二、主要政策

        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业绩良好,项目申报前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前一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建设所在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