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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
           发布时间:2016-05-11



        一、区域布局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方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的恢复潜力、开发后能够达到生态平衡的地方实行保护性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实行限制开发。

        以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以及其他粮食增产潜力较大的县为重点。

        二、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和建设标准

        年度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

        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冢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 2009)163号)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豫财办发(2009) 83号)等有关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

        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炎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

        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三)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四)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着

        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着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五)严禁开发区域

        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