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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1



        豫财监〔2016〕7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根据《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豫财监〔2016〕4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实施方案

                                                                         2016年5月5日

        附 件

        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核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确保政府债券资金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对部分市县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为做好政府债券资金核查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范围

        18个省辖市、24个直管县本级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

        二、核查对象

        18个省辖市、24个直管县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债券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发行政府债券相关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债券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用途、债券资金管理是否规范等。

        (一)置换债券的使用管理

        1.截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置换债券资金是否已支出完毕。

        2.置换债券是否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政府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市县政府已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清理甄别确定其他政府债务本金。

        3.是否将置换债券资金用于支付债务利息。

        4.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将置换债券资金挪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5.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的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共同签订协议,置换债券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债权人。

        6.置换债务偿还存量债务是否严格逐笔对应到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存量债务项目,置换债务偿还存量债务分项目情况是否报省财政厅备案。

        7.国库资金是否按规定垫付;置换债券发行后是否及时将资金补回国库;垫付数额是否向省财政厅报备。

        8.是否存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混用的行为。

        9.核查债权人是否实际收到置换债券资金。

        10.其他相关问题。

        (二)新增债券的使用管理

        1.是否存在将新增债券错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

        2.是否将新增债券资金用于非公益性支出。

        3.是否存在将新增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或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4.是否存在未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擅自使用新增债券资金或修改新增债券使用项目的行为。

        5.市县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方案是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及时纳入政府预算;是否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6.债券发行之前国库垫付是否在专项债券转贷额度内;债券发行后,是否及时将资金补回国库;垫付发生后,市县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垫付的数额向省财政厅报备。

        7.是否存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混用的行为。

        8.其他相关问题。

        (三)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6〕150号)要求,核查市县对置换债券使用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核查时间。自2016年5月10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8月15日前向监督检查局报送检查资料。

        (二)实施方式。核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由监督检查一处至六处按照管辖区域对18个省辖市、24个省直管县本级进行全面核查。

        (三)核查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验会计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等方法进行核查。

        1.听取汇报。听取市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2015年度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以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取得书面汇报材料。

        2.查看资料。查看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合同等文件资料,查阅相关指标文件、款项往来单据,核查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履行正确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座谈走访。听取债券资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根据需要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二)《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6号)。

        (三)《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83号)。

        (四)《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43号)。

        (五)《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37号)。

        (六)《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24号)。

        (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167号)。

        (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209号)。

        (九)《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241号)。

        (十)《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一批地方新增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178号)。

        (十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5〕249号)。

        (十二)《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通过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08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59号)。

        (十四)《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6〕150号)。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政府债券债权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等,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检查,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核查工作,确保顺利和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

        (二)依法核查,务求实效。核查工作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规和核查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改变政府债券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后续批次转贷额度。

        (三)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核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实履行检查职责;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隐报瞒报,或以权徇私、玩忽职守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