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1
豫财监 〔2016〕75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
为了解掌握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惠民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根据《河南保监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联合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保监发〔2016〕6号)、《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豫财监〔2016〕4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四处 高永波 65802841
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谢晓燕 65802205
附件: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9日
附 件
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实施方案
我省自2007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以来,保险品种不断增加,覆盖面逐步扩大,各级政府农业保险补贴规模持续加大。但是,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费补贴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为此,河南保监局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河南保监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联合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保监发〔2016〕6号)的相关要求,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步骤在6个月内完成,分别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重点检查阶段(6月30日前)、整改完善阶段(7月31日前)。为做好重点检查阶段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一是2014年以来在我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10家保险机构,包括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河南分公司、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太保财险河南分公司、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国寿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国元农险河南分公司、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检查2014年和2015年度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合规情况。二是市县乡财政部门。三是市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检查内容
各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重点检查承保、理赔业务的真实性。市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承办机构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1) 投保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2) 标的查验情况;
(3) 批改权限是否收归上级公司;
(4)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情况;
(5) 是否保存查勘定损报告的原始记录;
(6) 拒赔案件是否发放书面拒赔通知书,档案是否完整;
(7) 是否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及时立案;
(8) 协办人员培训情况;
(9) 回访工作执行情况;
(10)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制度;
(11) 是否建立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
(12)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管理情况;
(13) 农险服务网络建设情况。
2.保险承办机构承保、理赔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1) 承保环节。保险机构乡镇服务网络建设情况,以及协保员队伍建设情况(应提供具体数据)。承保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农险标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承保档案资料的行为等。
(2) 理赔环节。理赔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通过扩大损失程度、虚构保险事故套取赔款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理赔档案资料的行为等。
(3) 财务环节。是否存在虚列工作经费、营业费用、防灾防损费等费用,用于返还代垫保费或给予不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单独核算农险损益的行为。
3.市县财政部门管理保费补贴资金情况:
(1)同级保费补贴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情况,保险机构承保数量,核实确认承保数量,核减原因,应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实际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应拨未拨保费补贴资金的原因,补贴拨付时间。
(2)市县财政核实承保数量的主要方式,核实过程中查阅资料情况。
4.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业保险情况:
(1)是否划分保险机构经营区域,划分方式(文件、座谈会、口头通知等),划分依据(是否政府采购),未通过政府采购的,应具体说明划分时考虑的因素及工作程序。
(2)承保阶段,基层政府参与农业保险情况,乡镇(或县级政府)是否召开动员会,村(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是否组织农户集中投保,其他参与活动。
(3)理赔阶段,基层政府参与农业保险情况,是否参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理赔金额的确定,参与方式。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间。自2016年5月10日开始,6月20日结束,根据检查实际可延长检查时间。
(二)检查方式。河南保监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共同组成10个重点检查组,负责对10家保险承办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其中,对每家保险机构检查一个省辖市级中支机构和两个县级机构。检查保险承办机构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延伸至市县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并延伸至乡村政府及农户。
(三)检查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填写表格、查阅档案资料、进村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保险承办机构对本公司2014年和2015年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承办情况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险种覆盖财政补贴的所有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保险品种,并取得书面汇报材料。
2.填写表格。对照检查内容条款,保险机构及市县财政应逐项书面说明有关事项,同时填写附件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
3.查阅档案资料。查看保险机构会计账簿以及承保、理赔档案资料等,重点查找保险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线索。查阅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的文件或拨款单,掌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检查承保机构与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的资金往来、档案资料等,结合实地走访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支付工作经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4.进村入户。走村入户,向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等参保人了解农业保险惠民政策落实情况,通过承保机构提供的保险单、分户标的投保清单、理赔材料,随机抽查部分参保人,检查保险凭证是否到户、理赔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农险标的、虚构承保、理赔档案资料、虚构保险事故套取赔款等行为。
5.反馈沟通。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方面进一步沟通核实,查实问题,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
(五)《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
(八)《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方案》(豫财金〔2013〕16号);
(九)《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豫财金〔2015〕3号);
(十)河南省财政厅对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关于报备创新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请示》的批复(豫财金〔2015〕18号);
(十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金〔2014〕2号);
(十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的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4〕53号);
(十三)《河南保监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中国保监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保监发〔2015〕6号);
(十四)河南保监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畜牧局 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保监发〔2015〕29号);
(十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农业保险评价结果的通报》(豫财金〔2015〕31号);
(十六)《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保监局关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遂平县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豫财金〔2016〕3号);
(十七)《河南保监局 省财政厅关于联合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保监发〔2016〕6号);
(十八)《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豫财金〔2016〕11号);
(十九)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和办法。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地各部门、各保险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和协助检查组的监督检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和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确保顺利和高质量地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依法检查,务求实效。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规和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深入检查,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加强监督,廉洁检查。检查期间,各地各部门、各保险承办机构要监督和配合检查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超标准住宿和用餐,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不得借检查之机要求被检查单位给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业务技术、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