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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07-31



        根据省办关于开展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调研通知精神,我办在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并抽调人员分赴市县,深入一线进行实地调研。在调研过程中走访了部分具有代表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并召开了金融部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市农发机构参加的座谈会,共同研讨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现行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一)基本情况。我市自2010年起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贴息政策,五年以来,全市共申报贷款贴息项目50个,申报贴息贷款1540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48030万元。申请贴息资金6176万元。经市农开办审核,有34个项目列入贷款贴息计划,涉及34个龙头企业,共落实贷款贴息18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236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625万元。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吸引了大量的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地缓解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同时,对减轻龙头企业的贷款压力,降低贷款成本和生产成本,帮助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带动农民增加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呈现出了产业链不断拓展、组织链不断健全,利益链不断完善的良好态势,带动全市 优质粮食、油料、蔬菜、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的升级提质增效及茶叶、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主要做法。一是严控范围。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同时坚持“三个优先”: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适当兼顾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龙头企业;对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把有限的贴息资金用在刀刃上;对产业链比较完整、组织链比较健全,利益链比较完善的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发挥贷款贴息的引导作用,努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方式、组织结构特别是利益联结机制的不断创新,既带动产业发展,又带动农民增收。二是严格核查。一方面认真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包括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三是严密组织。高度重视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特别是核查工作,制定核查工作方案,组织专人成立核查组,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目前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贷款贴息政策,对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增添了强大活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合作选项,难以落实。2010年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担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这项政策难以落地,农业发展银行的龙头企业贷款很少是通过合作选项程序立项放贷的,农业综合开发对农业发展银行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也很少是通过合作选项程序立项贴息的。

        (二)被动贴息,难言撬动。几年来,农业综合开发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几乎涵盖了多数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龙头企业贷款,并且多是在农发机构事先不知贷款、贷款企业事先不知贴息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动贴息,很难说是通过贷款贴息扶持才撬动了金融机构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三)公共财政,难以普惠。由于龙头企业贷款的限制多、门槛高,能够申请到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贷款贴息无缘。这就带来了享受贷款贴息扶持的龙头企业点少面窄以及“老面孔多、新面孔少”的问题。

        (四)“闺中有女,难以下嫁”。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制约,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多是流动资金贷款,很少有龙头企业能够申请到固定资产贷款。这就带来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调整为只贴息固定资产贷款后,贴息计划预算“有女难嫁”的问题。

        (五)地方金融,难以为伍。由于地方金融机构不属于省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联网,企业贷款信息无法查询,无法审核企业贷款的真实性,使得不少龙头企业从地方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无法享受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

        三、完善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运用财政贴息手段撬动金融资本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问题。

        1、农业综合开发实施之初,在投资结构上就有大量的金融资本(农业银行)投入到中低产田改造,借款本息由村民集体归还。结果是贷款本息很难收回,农业银行形成了不少的资金沉淀。尽管形势变化,今非昔比,但是再走以前的老路肯定是行不通的。

        2、现今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本质上应属于公共财政投入,由于财政资金不足,需要撬动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本质上也应属于“政府办贷”,就象利用世行贷款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一样,最终由政府(各级)埋单。当然这种方式不属于利用财政贴息撬动金融资本的范畴。

        3、通过贴息撬动金融资本投入,要解决谁放贷、谁承贷、贴给谁的问题,其中关键是谁承贷、同时也是高标准农田谁承建的问题。如果不是“政府办贷”的话,那就该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族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里面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破解:一是经营企业通过流转经营的土地,一般规模较小,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本质属性存在冲突。高标准农田建设如果没有一定的连片规模,就难以保证开发的综合性,特别是道路、林网、沟渠、排水、供电可能无法进行区域性连片治理,影响投资的综合效益。二是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经营企业没有财产权,通过贷款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依附于土地,形成的财产无法界定给经营企业,同时,农业基础改善会强化农民要求地价上涨的预期,从目前的一些案例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效益会溢出或转移到出租土地的农民身上,企业本身不会带来多大收益,其承贷承建承还就会成为无本之木。三是从目前的企业流转经营的土地的用途看,存在比较严重的非粮化倾向,这有违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开发目标。如果不是作为农产品加工、种子加工经营或畜牧养殖企业的第一车间的话,单纯靠种植常规粮食作物,很难取得较高的收益,承贷承还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这几个问题目前均难以破解,而且又是关键问题,那么利用财政贴息撬动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愿望就会很难实现。

        (二)如何撬动金融资本,积极发展壮大区域特色产业,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如果沿用现在的“被动贴息”办法,“撬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与金融机构“合作选项”的政策,尽管落实的不好,但应该是个好办法,既能保证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又能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落实;既能达到金融机构趋利避险目标,又能发挥农发机构的作用,鼓励企业贷款发展,引导企业拓展产业链、优化组织链,完善利益链,进而带动农民增收。这里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争取与更多的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2、进一步完善“合作选项”的政策措施,使其更具操作性。

        3、强化“合作选项”的刚性约束,不属于合作选项的贷款,农业综合开发不予贴息。

        (三)如何在支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同时,吸引金融资本投入新型经营主体。

        1、关于支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的同时,吸引金融资本投入新型经营主体问题。一是单就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申报土地治理项目问题,各地正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相关内容在前面已有所述,说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经营的土地,一般规模较小,与农业综合开发的本质属性存在冲突。高标准农田建设如果没有一定的连片规模,就难以保证开发的综合性,特别是道路、林网、沟渠、排水、供电可能无法进行区域性连片治理,影响投资的综合效益。当然,如果土地经营规模较大,能够达到连片治理的效果,是可以申请立项,涉及项目监管的制度机制问题,有待通过试点探索完善。二是新型农业主体申报土地治理项目的同时,吸引金融资本投入新型经营主体问题。一方面是通过土地治理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一方面是通过金融机构解决经营资金发展生产,或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或用作流动资金。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严格贷款用途,防止鼓励非农化、非粮化。其二,是如何吸引银行贷款,方法无非还是通过贴息贷款的办法来解决。这里就可能出现申报土地治理项目与吸引银行借款不能同步问题,走的是两个程序、两条路径,很可能会出现土地治理项目立项了,银行贷款不能落实的局面,在具体操作中难度肯定很大。

        2、关于支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同时,吸引金融资本投入新型经营主体问题。一方面是通过申报产业化项目取得财政资金补贴扶持,一方面是通过金融机构解决经营资金发展生产,或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或用作流动资金。如上所述,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能不能同步运行的问题,有可能出现的局面是,产业化项目立项批复了,银行贷款不能落实,造成整个项目建设计划无法执行。

        (四)如何合理确定贴息范围、期限、最低贴息金额,完善项目扶持方式。

        1、如果仍然保留贷款贴息政策,就扩大贴息范围。一是既可对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又可对流资贷款贴息。这样就可以解决贴息计划预算“有女难嫁”的问题。尽管贴息流资贷款看似无助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但在现实中,企业往往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虽然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会给银行带来风险隐患,而这个现象又比较普遍,银行也心知肚明。二是在条件成熟时(能够保证核查贷款的真实性),对地方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也纳入贴息范围。

        2、扩大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合作选项”的制度机制,强化“合作选项”的刚性约束,不属于合作选项的贷款,农业综合开发不予贴息。

        3、原来规定的贴息期限和最低贴息金额基本可行,无需再做大的变更。

        (五)如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深化政银合作。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深化政银合作很有必要,首先应从国家农发办的层面做起,建立平台,完善机制,深化合作,然后各级农开机构逐步跟进。核心是围绕“合作选项”的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农开机构连接银企的桥梁纽带作用,牵好线、搭好桥,促进银企之间实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