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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动态

        惠民政策---教育类
           发布时间:2011-06-02



         一、农村义务教育

        (一)2004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为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从而使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我省从2004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教课书费、免学杂费、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

        (二)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外,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三)2007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课本费。2007年秋季学期又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课本费。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有关政策。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科书补助标准。2008年春季学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90元;省定地方课程免费教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5 元。秋季学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 元,初中90元;省定地方课程免费教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元。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及发放程序。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3元/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发放程序:学校一般要在收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0天内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六)相关规定。2007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后,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除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危房改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90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教财[2003]191号)要求,从2003年起用三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全面改造完成截至2003年底现存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须立即拆除的)。现存的B级(维修使用)、C级危房(观察使用)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核查,制定规划,落实资金,及时改造,建立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我市自2004年以来,累计投入危房改造资金1.9亿元,改造项目1019所,新建校舍面积48.9万平方米,消除D级危房34.8万平方米。

        三、职业教育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资助项目主要有:

        (一)励志奖学金。主要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分配下达。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1)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名额由省厅分配下达。学校分为一、二、三等,按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资助。(2)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