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动态
惠民政策---社会保障就业类
发布时间:2011-06-02
从2008年7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即城市低保对象月补差不低于125元/人,农村低保对象月补差不低于50元/人。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
市委、市政府2009年“十大实事”要求,一是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活设施,改善供养条件,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60%;二是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7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三、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和豫民文【2008】224号及许民文【2008】185号精神,有关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如表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22680 |
因公 |
21960 |
|
因病 |
21240 |
|
二级 |
因战 |
20520 |
因公 |
19440 |
|
因病 |
18720 |
|
三级 |
因战 |
18000 |
因公 |
16920 |
|
因病 |
15840 |
|
四级 |
因战 |
14760 |
因公 |
13320 |
|
因病 |
12240 |
|
五级 |
因战 |
11520 |
因公 |
10080 |
|
因病 |
9360 |
|
六级 |
因战 |
9000 |
因公 |
8520 |
|
因病 |
7200 |
|
七级 |
因战 |
6840 |
因公 |
6120 |
|
八级 |
因战 |
4320 |
因公 |
3960 |
|
九级 |
因战 |
3600 |
因公 |
2880 |
|
十级 |
因战 |
2520 |
因公 |
2160 |
附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城镇 |
6900 |
6180 |
5820 |
农村 |
4140 |
3960 |
3780 |
附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15720 |
14100 |
4680 |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按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2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275元的标准执行。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40元标准执行。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执行。
(五)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就业财政政策
大力推动以创业促就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财政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按照A类专业每人600元,B类专业每人500元,C类专业每人400元,创业培训每人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件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1)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以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以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