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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管理 推进依法理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田茂盛 就新《预算法》实施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01-07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预算法》正式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对政治经济生活影响深远。为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新《预算法》,我们将《加强预算管理 推进依法理财》这篇文章推荐给大家,供学习参考。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预算法》的修订情况?
答:
第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第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五,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记者: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什么变化?
答:新《预算法》由原来的管理法变为控权法,政府从管理监督主体,成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强调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对不规范预算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记者:新《预算法》都做了哪些修改?
答: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六大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核心对预算体系、预算平衡、预算约束、预算绩效、预算公开等人大追踪的重点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改变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二是确立全口径预算的含义,不断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三是建立预决算公开的制度框架,促进预决算公开规范化;四是完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五是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程序和重点,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六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新《预算法》对政府预算编制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新《预算法》规定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对预算编制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预算按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记者: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
答: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记者:新《预算法》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上级政府应该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系统,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记者: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及公开主体是如何要求的?
答:新《预算法》第14条、第89条关于预算公开做出了具体规定:1、公开内容。包括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2、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3、公开主体。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
记者:新《预算法》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新《预算法》第79条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预算收入情况;2、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3、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4、资金结余情况;5、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6、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7、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8、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9、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10、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1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12、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记者:新《预算法》对未列入预算的支出有何规定?
答:新《预算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新《预算法》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记者:新《预算法》对厉行节约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答: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