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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之窗

        落实主体责任 树立清风正气
           发布时间:2014-12-0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这两种责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市财政局作为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体责任能否得到落实,关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乎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能否在财政部门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唯有把主体责任自觉融入到财政中心工作的全过程,我们才能从容应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才能真正为人民当好家理好财!

        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财政系统的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动把财政中心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融为一体,坚持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

        落实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书记必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此,财政系统的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不良作风任其蔓延,对消极腐败现象放任不管就是严重渎职的意识,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

        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坚持落实“下管一级”责任制,如果说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那么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所分管的每个科室,每个单位,每个环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都要抓具体、抓深入、抓出成效。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层层做好示范,努力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良好局面。

        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旗帜鲜明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违纪行为不包庇、

        不护短、不遮掩,切实为执法执纪部门撑腰壮胆,当好后盾,营造良好的执法执纪环境。

        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原则,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时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护党、在党忧党,把爱党、护党、忧党、兴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让风清、气正、心齐的好作风成为一种好习惯、好常态。

        落实主体责任既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也是财政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始终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努力开创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