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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趣看365app下载_365bet现场滚球_365现在还能安全提款吗市财政局党务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6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阳光党务政务集中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各科室(单位)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依法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编制、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共信息”是指我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须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我局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活动。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依法履行受理并答复或提供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义务,应当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通过申请获取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范围:除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
          第七条 我局不予受理以下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应当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事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收到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能范围内掌握的,应指引申请人向有关科室(单位)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符合公开要求的,各科室(单位)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科室(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各科室(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财政党务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局阳光党务政务集中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我局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局阳光党务政务集中公开领导小组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财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阳光党务政务集中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
          (二)不履行依申请公开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
          (三)隐瞒或提供虚假财政党务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制度的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获得的财政党务政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阳光党务政务集中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